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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美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美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肆張、碰數換算表壹份、帳冊壹本、計算機壹臺及上游組頭傳真單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各欄所記載:「簽注單3 張」,均應更正為「簽注單4 張」。
(二)扣案之簽注單4張、碰數換算表1份、帳冊1本、計算機1臺及上游組頭傳真單1批,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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