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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塗淑惠
被 告 吳政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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