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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盧政權
被 告 李柏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士交簡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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