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煜榮
陳泳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煜榮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泳丞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伍佰元玩具鈔票籌碼壹佰玖拾個、天九牌壹副、記號牌陸塊、限注牌貳塊、骰子貳佰貳拾柒顆、記帳版壹塊、計算機貳臺、無線對講機(含充電座、耳機)貳組、抽頭金壹佰元籌碼肆拾個及抽頭金伍拾元籌碼拾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0行「每家每次下注金額為2000元至3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家每次下注金額以2000元為1 單位」。
㈡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500 玩具鈔票籌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00 元玩具鈔票籌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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