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敏清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違反相同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1年間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湖交簡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