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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敬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貳包(驗前總毛重參拾貳點肆公克,純度未達百分之壹)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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