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交簡,17,2016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永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因違反相同案件,於民國104 年間經本院以104 年度店湖交簡字第8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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