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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才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才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邱才益前因違反相同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127號、102 年度交簡字第5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並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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