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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吳承諭
陳柏宇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4 月18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諭、陳柏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承諭、陳柏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4月9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前。
(三)行為:因口角而彼此徒手互毆。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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