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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梁謂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 年9月2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謂雄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梁謂雄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8月18日2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與內江街交叉口美麗大飯店門口。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世大運籃球賽票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王振林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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