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240,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霖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因有行車糾紛而為本案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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