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28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詠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詠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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