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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梓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梓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0.5160公克,驗餘淨重0.50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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