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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7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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