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秩,49,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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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張志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9 月5 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成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扣案之二0一七世界大學運動會棒球賽門票柒張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8 月26日18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三)行為:以每張高於票價新臺幣(下同)20元價錢,販售106 年8 月26日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並已賣出2 張。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二)扣案尚未賣出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7 張,及扣案已賣予他人之門票2 張。

三、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7 張及現金200 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及所得之物,應予宣告沒入。

另扣案已賣予他人之門票,因已非被移送人所有,故不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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