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秩,5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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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劉品榮
陳冠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 年9月8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品榮、陳冠峻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劉品榮、陳冠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8月26日00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因爭風吃醋,一言不和大打出手,相互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劉品榮、陳冠峻之陳述。

(二)證人徐正達、謝安傑、吳峻宇、陳旻謙之證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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