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200,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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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1行前段,應刪除「牌尺4 支」;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麻將        │2副(共288支)│
├──┼──────┼───────┤
│ 2  │骰子        │6顆           │
├──┼──────┼───────┤
│ 3  │搬風骰子    │2顆           │
├──┼──────┼───────┤
│ 4  │抽頭金      │新臺幣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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