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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佳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伍陸公克)、沾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內含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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