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660,2017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榮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榮隆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呂榮發為兄弟關係,係因產權使用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而為上開犯行之動機、徒手為上開犯行之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勢非重、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無意願與被告和解,致無法成立和解,再衡量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