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69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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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0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瑋中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未參加教育召集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其行為妨害兵役動員召集之迅速性與確實性,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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