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71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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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德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蚵仔壹拾伍台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後段至第3行前段,應更正為「民國105年7月13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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