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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弘群
被 告 陳致霖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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