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547,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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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美子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捷安特自行車壹臺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併所犯法條欄第6 行所載「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1,500 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捷安特自行車1 臺(價值約新臺幣1,5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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