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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進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進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如下:被告前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5年士交簡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6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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