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287,201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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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單貳本、簽單柒拾柒張及對獎單陸張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扣案之傳真機1部、簽單3張、對帳單2張及六合彩通知單1張沒收,為顯然誤寫,應予更正,茲因不影響本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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