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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誠犯詐欺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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