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祥
被 告 黃誌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祥、黃誌輝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在職證明書上「誌輝企業社」暨「黃誌輝」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偽造之在職證明書上「誌輝企業社」暨「黃誌輝」印文各1枚,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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