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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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