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62,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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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范永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月16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永生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13日20時53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警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二)報告單、職務報告。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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