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渝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女性內衣壹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未扣案被告竊得之女性內衣1 件,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