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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唐開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3月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開元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唐開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2月22日23時12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0號2樓。
⑶行為:被移送人唐開元因酒後行為脫序,無故毆打素不相識之被害人柳偉信頭部、手部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唐開元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柳偉信之證言。
⑶被害人柳偉信受傷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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