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47,201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董用芽
武氏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3月22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用芽、武氏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13日下午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國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畫面及傷勢照片。

㈣扣案水管1 條、雨傘1 支。

三、扣案水管1 條、雨傘1 支雖為供被移送人違犯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惟均係被移送人自路旁撿拾,無證據認屬被移送人所有之物,尚無從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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