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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又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817號、第2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又偉犯竊盜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沈又偉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9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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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號│ │ │ │
├─┼───────────┼──┼──┤
│1 │臺酒花雕雞麵200g │1 │犯行│
├─┼───────────┼──┤(一)│
│2 │臺酒紅標米酒麻油雞200g│1 │ │
├─┼───────────┼──┤ │
│3 │滿漢大餐蔥燒牛肉麵192g│1 │ │
├─┼───────────┼──┤ │
│4 │來一客韓式泡菜杯面67g │1 │ │
├─┼───────────┼──┼──┤
│5 │麥之香蘋果麵包 │2 │犯行│
├─┼───────────┼──┤(二)│
│6 │臺酒花雕雞麵 │1 │ │
├─┼───────────┼──┤ │
│7 │揚豐3分御廚排骨拉麵 │1 │ │
├─┼───────────┼──┤ │
│8 │VV澳洲羊肉火鍋片 │2 │ │
├─┼───────────┼──┤ │
│9 │快主席蔥餡煎餅 │1 │ │
├─┼───────────┼──┤ │
│10│味丹心茶道青草茶 │1 │ │
├─┼───────────┼──┼──┤
│11│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 │1 │犯行│
├─┼───────────┼──┤(三)│
│12│五木麵大師蘭州拉麵 │1 │ │
├─┼───────────┼──┤ │
│13│VV紅豆 │1 │ │
├─┼───────────┼──┤ │
│14│臺糖貳號砂糖 │1 │ │
├─┼───────────┼──┤ │
│15│臺灣豬肉片 │1 │ │
├─┼───────────┼──┤ │
│16│桂冠芝麻湯圓 │2 │ │
├─┼───────────┼──┤ │
│17│福松小香筍 │1 │ │
├─┼───────────┼──┤ │
│18│愛之味玉筍 │1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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