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簡附民,8,2019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祺佑
被 告 胡耀瑋
邱瑋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楊峻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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