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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邱欽洲
童天相
張智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12月25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501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欽洲、童天相、張智松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欽洲、童天相、張智松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7日下午7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邱欽洲、童天相因與被移送人張智松發生碰撞引發口角糾紛,進而肢體互毆衝突,邱欽洲、張智松均受有傷害。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至被移送人邱欽洲、童天相雖否認有毆打被移送人張智松,然據警方移送資料所附之現場錄影畫面截圖及被移送人張智松受傷照片,足認被移送人邱欽洲、童天相確有動手毆打被移送人張智松,否則被移送人張智松應無可能受傷,是其等所為辯詞均不足採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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