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秩,8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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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03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7時48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㈢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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