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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 年度士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高粱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7 月6 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185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粱棟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左輪款式氣槍(含彈匣)壹把、CO2 鋼瓶壹瓶及塑膠子彈伍拾伍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高粱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7月2 日23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與南京西路口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左輪款式氣槍(含彈匣)1 把及CO2 鋼瓶1 瓶、塑膠子彈55顆放置於車內,並駕車外出,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高粱棟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經警方於現場查獲,並當場扣得左輪款式氣槍(含彈匣)1把、CO2 鋼瓶1 瓶及塑膠子彈55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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