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9,士簡,106,202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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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岳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岳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併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被害人數、遭詐騙金額,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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