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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原瑾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瑾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為上開犯行,所為非是,併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受害之程度、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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