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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宗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之概念,又再次漠視法紀,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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