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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謙
劉韋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 年1月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03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謙、劉韋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謙、劉韋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2日上午6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三)行為:因碰撞生口角衝突,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陳述。
(二)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至被移送人劉韋成雖否認有與被移送人林謙互毆云云,然與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不符,且被移送人林謙於警詢時自陳受有左手食指裂開、右手小拇指及無名指骨頭疼痛等傷害,足認被移送人劉韋成確有與被移送人林謙互相鬥毆,是其所為辯詞不足採信。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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