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雪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雪書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egere超水光保濕安瓶精華壹瓶及【IMMEME】我愛零粉感薄霧器澱粉餅壹盒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