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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俊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8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544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宏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俊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6月23日11時1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燃放沖天炮朝青海青社區附近空地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監視器畫面。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故燃放沖天炮滋擾住戶,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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