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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218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27日18時11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王正騰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1張。
三、至於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個,係供被移送人王正騰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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