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湘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湘妤犯違法由收費設備得利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1第3項及第2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