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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士交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DAI(阮庭大,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80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資料「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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