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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毅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4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230224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勳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票券壹張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毅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8日15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亞洲棒球錦標賽票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蒐證照片、現場紀錄、查獲票券1張。
三、扣案亞洲棒球錦標賽票券1張,係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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