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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福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慾念,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為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兼衡其犯後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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