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1121,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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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法院所核發保護令內容,竟無視保護令,輕蔑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作用,行為實有可議,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方式、動機、目的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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