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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耀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有礙毒品查緝,危及社會秩序,惟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持有數量不多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因沾黏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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